擔任指導教師
當老師同意擔任社會實踐指導教師後,有以下四個任務:
※「個人提案」計畫書於110-1學期起由指導老師直接審查,通識教育中心審查委員不再進行初步審件。
※非全學年聘期之兼任教師,請於當學期完成指導學生的成績評核。
※指導老師審核操作影片連結:https://www.
主動發起計畫
若老師有符合社會實踐精神的活動想要主動召集同學參與,可以使用社會實踐課程系統 的「團體提案」建立計畫(相關說明請參考團體提案說明)。通過後由系統產生「提案編碼」,老師可分享給有興趣參與的學生們進行「計畫送審」。
以下為社會實踐目標提供參考:
※由老師申請之團體提案,通過後可設定助教,協助審核使用該團體提案編碼的學生個人提案,詳細設定辦法可參考社會實踐課程系統內的「老師操作使用說明書」。
指導費用
依照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社會實踐領域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條,教師擔任指導老師,課程時數不計入教師授課鐘點,另核給指導費,指導老師每指導一名學生,每學期指導費500元(每位學生限結案乙次),於學期結束後由教師所屬單位統一造冊申請核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