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/消費者保護法/林瑞珠老師

【優選】張庭瑄 管理系三年級(110-1)

       之乎者也,或許是你對法律的印象,然而,法律並不如你想的如此古板、傳統,它其實是存在於我們生活之中,保護著大家的最後一道防線。在大二上學期,我選修一門E向度的通識課,是林瑞珠教授所開設的「消費者保護法」,從這門課的課名也許看起來很生硬,感覺甚至比專業科目還難,但其實消費者保護法的課程內容很生活化,授課老師也樂於給同學互動,上課氣氛總是十分熱絡。

       個人認為所有人都應該來修習這門課,不是因為自己的偏愛,而是這門課的學習很適合每個人,無論你是學習什麼樣的專業,擁有著什麼職位,抑或只是個無名小卒,生活裡都還是需要消費,在人人都是消費者的世代下,提升自己對自身權益的重視,當個不受委屈的消費者顯然很重要,然而事實上,往往自己的權益受損,又不清楚如何解決的情況下,也只得默默自認倒霉,接受對方強詞奪理的說詞,曾幾何時,有沒有想過法律,它能夠幫上忙呢?

       消費者保護法這門課主要是以講述課程為主,教科書是老師撰寫的「圖解案例消費者保護法」,不過從書名便可看出,這是一本由圖畫案例出發的書籍,透過一個個你我都有可能發生的模擬情境,去探討如果實際遭遇到這件事,我們能有怎麼樣的救濟方式或管道,能協助我們面對各種消費糾紛或問題,至於計分方式,著重在課堂參與、分組報告以及期末考三個部分,課堂參與是針對出席和平時表現,分組報告則是依小組整體表現評分,期末考的進行方式會是全選擇題,雖然不得攜帶任何參考資料,但考試內容是考基本概念的理解,毋需特別費心思背誦,便能輕鬆得高分。

       我覺得這門課最可貴的地方是,老師同時是政府機關的消費者保護會的委員,因此老師會帶入實務上看到的案例或新聞來與我們分享,並陳述她個人看法,有時還會走下台隨機問看看同學怎麼看,使得課程不侷限在教科書裡,更延伸至我們的生活中,印象有一次老師在講述企業經營者的商品及服務責任的案例,說道在消保法的規範裡,並不以過失為要件,而是採無過失責任,即是你在吃過豆花店的商品後造成腹瀉之結果,消費者得以向店家請求賠償,縱使老闆主張無過失,此時老師便會延伸出一題,假設是大賣場提供免費試吃的服務,若造成腹瀉的結果,是否也能向提供試吃的廠商請求賠償,有同學便會認為說,因為試吃造成自己拉肚子屬於自己貪吃的報應,不應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,而且廠商也並未收取應得的款項,而有同學會持相反意見,認為同樣是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與服務,應該還是可以提出賠償,而且如果試吃的商品可以免責,之後誰還敢亂試吃,大家你一句我一句,這就是本堂課經常有的縮影。

       在老師身上,我看到不同於我原先對法律人的既定印象,不僅教學活潑、講課有趣,也體認到法律的重要性,甚至是與自身的生活習習相關,上完這門課之後,個人認為未必人人都要學習完整的法學課程,但對於自身權益的認識與基本的法律常識卻是人人不可缺少的,因此,不論是從課程、師資,或是投資自己的角度來看,我給予這門課十顆星的評價,十分推薦大家來修習這門實用且必備的法律通識課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