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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學優良教師推薦辦法

111 4 22 通識教育中心 110 學年度第 1 次中心會議通過

第一條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獎勵教學優良教師,提升教學水準,乃根據「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教學優良獎勵作業要點」,訂定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推薦辦法。

第二條 凡在本中心任教滿二年且前兩學年度皆有授課之專任(含合聘),及任教滿二年且前兩學年度每一學年度教授四門課以上之專案教師,其前兩學年度半數以上課程期末教學評量達本中心平均之標準,均得為候選人,且於中心遴選小組推薦人選。

第三條 「教學優良獎」之推薦由本中心會議負責,擇優推薦。各候選人應準備下列資料:

  1. 學經歷簡介
  2. 過去教學績優獲獎紀錄
  3. 二年內教學評量成效調查結果
  4. 代表性之教材資料
  5. 其他依「本校教師教學優良獎勵作業要點」規定之資料

第四條 獲得本中心推薦之教師,將送交共同教育委員會進行複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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