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4月7日 通識教育中心111學年度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
第一條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獎勵教學優良教師,提升教學水準,乃根據「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教學優良獎
勵作業要點」,訂定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推薦辦法。
第二條 凡在本中心任教滿二年且前兩學年度教授至少六門課,且達十八學分或十八小時以上之專任(含合聘)教師,滿二年且前兩學年度每一
學年度教授四門課以上之專案教師,其前兩學年度半數以上課程期末教學評量達本中心平均之標準,均得為候選人,且於中心遴選小組
推薦人選。
留職停薪或借調至他單位任職期間,不得申請本獎項。
第三條 「教學優良獎」之推薦由本中心會議負責,擇優推薦。各候選人應準備下列資料:
1.學經歷簡介
2.過去教學績優獲獎紀錄
3.二年內教學評量成效調查結果
4.代表性之教材資料
5.其他依「本校教師教學優良獎勵作業要點」規定之資料
第四條 獲得本中心推薦之教師,將送交共同教育委員會進行複選。